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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灾害面前紧急避险权如何行使?

2026-01-29南京刑事律师

在自然灾害面前紧急避险权如何行使?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当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发生时,如果这些灾害对人们的生命财产构成了直接且紧迫的威胁,则个人有权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自我保护或救助他人。但是,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即所采取的行动应当是在当时情况下能够选择的最有利于减少损失的方法,并且不得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给第三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时选择牺牲较小利益合理吗?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选择牺牲较小利益以保护较大利益的做法,在一定条件下是被我国法律认可的。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合理限度内采取措施避免更大损害发生的宽容态度。但是,这种行为必须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即存在紧迫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要求,并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自然灾害面前正确行使紧急避险权对于保障个人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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