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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就算结案了吗?

2025-11-12南京刑事律师

由于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导致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存在一个普遍误解:“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案件就结束了”。但这种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误解,可能导致当事人错失重要诉讼权利。实际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刑事诉讼的“中途驿站”,而非“终点站”。

一、法律迷雾:签署具结书≠案件终结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达89.3%,但许多当事人误认为在检察院签署具结书后案件即告终结。这种认知存在根本性偏差: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定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定位是:

-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就定罪量刑达成的初步合意;

- 罪认罚具结书本质是程序性文书,而非最终裁判;

- 签署罪认罚具结书后案件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需移送法院审理;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三重法律效力

1)程序效力:罪认罚具结书是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依据;

2)证据效力:罪认罚具结书可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证明材料;

3)约束效力:签署罪认罚具结书后,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约束力;

关键提示2023年最高检数据显示,约12%的认罪认罚案件在法院阶段调整了量刑建议,证明检察院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建议并非会被法院完全采纳。

二、完整程序链: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必经之路

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通常要注意以下程序性规定。

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具结书签署时)

检察机关需履行三重义务:

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

权利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173

需书面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听取意见义务

《刑诉法》第173

辩护律师有权对罪名、量刑提出异议

自愿性审查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39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防范“强迫认罪”


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案件分流机制决定了审理程序差异:



阶段:判决后救济程序

- 上诉权:被告人不服判决可在10日内上诉(《刑诉法》第227条);

- 申诉权:判决生效后仍可申诉(《刑诉法》第252条)。

三、五大变量: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可能被推翻的情形

(一)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法定事由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了四种具体的例外情形和一个概括性规定:

1.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 被告人非自愿认罪认罚;

3.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如将职务侵占指控为盗窃罪,法院最终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5.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二) 检察机关撤回认罪认罚的三大情形

- 发现新犯罪事实;

- 证据体系变化(如关键物证鉴定结论被推翻);

- 被害人提出重大异议的。

(三)律师独立辩护的空间

- 可质疑罪名认定(如将诈骗辩为民事欺诈)

- 可针对证据瑕疵提出辩护,在北京某合同诈骗案中,律师通过以下路径实现有效辩护:

(四)量刑动态要素影响

- 退赃退赔落实情况(上海某非吸案因全额退赃减刑30%);

- 刑事和解协议履行程度;

- 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补充认定以及立功线索的查证进展。

(五) 程序转化风险

当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律师做无罪辩护等情况时,案件可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延长至3个月以上。

四、实务建议: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建议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务必"三问"

1)是否完全理解指控事实?

(2)是否认可量刑计算依据?

3)是否知悉后续程序权利?

注意:保留书面沟通记录,防范"骗签"风险

(二) 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该如何去做

1. 审查起诉阶段:

- 全面阅卷,制作量刑计算表;

- 争取参与量刑协商,促使降低建议刑期。

2.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跟进:

- 持续追踪退赃退赔等量刑动态因素;

- 准备庭审应变方案。

3. 审判阶段:

- 采用"技术性质疑"策略:

* 不否认认罪态度;

* 重点突破证据链条薄弱环节。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认罪认罚后发现无罪证据

1. 如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发现无罪证据,需及时与检察官沟通,争取检察官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2.如案件已经提起公诉,可与检察官沟通能否撤回起诉,或与法官沟通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就发现的无罪证据向审判人员、公诉人等说明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刑诉法》第187条)。

)认罪认罚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认罪认罚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刑事部分认罪认罚效力但需注意赔偿数额对量刑的实质影响。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中间站,而非终点。此时刑事诉讼程序并未终结,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外,法院判决才是案件终结的标志,但即使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仍有上诉权、申诉权等权利。因此,当事人既要善用该制度的效率价值,更要清醒认识后续程序风险。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贯穿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的辩护策略,真正实现"从宽"的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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