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罪,最终获得不起诉
2025-11-12南京刑事律师
卡尔•卢埃林在《荆棘丛:我们的法律与法学》中的《法律是什么》中写道:“这种对纠纷的处理,对纠纷的公平处理,即为法律事务。那些负责处理这些事务的人,无论是法官、警长、书记员、监管人员还是律师,都是法律官员。这些官员在处理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在我看来,即为法律。”
我万分赞同这种观点。
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感受到的法律,并不是纸面上的法条,而是活生生的人在适用法律,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司法者,在他们履行职务、适用法律的时候,他们本身就是法律活生生的现实化,他们在这个过程中的言行举止本身就是法律实施的真实过程,也是我们对某些法律本身进行认识和评价的依据。作为普通大众,不会去翻法条评价某条法律的好坏,但却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执法者、司法者的行为来判断“法律”的好坏。
作者在对这句话进行深度解释时提到,“对于每一位律师而言,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深刻却经常令人悲伤的事实:律师能为他的客户争取的,只是他实际上能够得到的,仅此而已。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这句话表述了更加深刻和通常更令人悲伤的事实:无法实现的‘权利’比无用的权利还要糟糕,它们是拖延、开销和悲痛组成的圈套”。是的,从法律角度来讲,当事人实际得到的就是法律认可的,可当事人实际上能得到多少?这是个未知数,权利是需要争取的。
获得不起诉的这个案子也是拼尽全力争取的结果。
这个案子的双方都是“打工人”,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也不存在积怨已久,只是处在冲突爆发时的混乱场景下导致了被害人轻伤的结果。只不过事情发生后,双方各有各的委屈,在公安侦查阶段,主办警官组织过双方谈话,但双方各说各话,反而加深了误会和矛盾。
到检察院阶段后,除了向检察官递交书面法律意见,沟通案件情况外,还极力请求检察官能够组织调解,让双方实现赔偿谅解,并多次与我方当事人、检察官以及被害人沟通。尤其是在我方当事人和被害人之间充当润滑剂的角色,在调解一次次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艰难地劝说双方,将几乎破裂的调解慢慢弥合,必要时请求检察官出面予以说和,才最终达成调解,使当事人获得谅解。在此基础上,又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等客观情节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终于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权利是需要争取的,而律师,就是负责争取的人。作为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只希望所有案子都能争取到当事人“实际上能够得到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