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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

2025-12-11南京刑事律师

  兖光辉,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黄金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超过50克的需向海关书面申报,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海关将视同进出口货物予以办理通关手续。

  携带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有权依法处理。涉嫌走私的,将承担相应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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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走私对象是除前九种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前九种走私与走私毒品罪的对象一般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能据此认为本罪的走私对象就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事实上,本罪的货物、物品既包括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仿真手枪、管制刀具等;也包括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如部分名贵的中药材;还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特定免税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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