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呈请搜查书是什么意思 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申请刑事申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5-11-11南京刑事律师
兖光辉,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法呈请搜查书是什么意思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对和案件相关的人员进行搜查的时候,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的。这里面其实涉及到我国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的一些程序问题,首先如果决定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的话,必须要提交呈请搜查书,经批准以后才可以。下面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刑事诉讼法呈请搜查书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诉讼法呈请搜查书是什么意思
<呈请搜査报告书》是承办案件的单位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査获 犯罪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其他证据的人的身 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査对,而依法制作的报请县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它是填发{搜査证》的依据。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搜查的要求
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呈请搜查书其实就是指我国办案的人员为了能够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和案件相关的人员进行身体、住处搜查的时候,必须要报请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经过审批以后,下发搜查证,才可以依法进行搜查!
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申请刑事申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申诉必须由本人提出,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那天起的30日之内已书面形式提出,而申诉的基本条件是要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这其实就是我国规定的刑事申诉的条件了,除此之外还需要哪些条件呢律图为您解答。
一、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什么人可以提出刑事申诉
刑诉法第二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刑事申诉需要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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